你好,《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市一级主管部门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物业小区内存在的各类违法新建、改建、扩建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及时处理。根据《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由规划部门(职能移交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