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且不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决)算金额。所需材料:
1、已办理房产证的,办理提取:
(1)《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提供其中一种);
(2)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证原件;(分期付款购房,应提供全额发票。所提供的发票地址应与房产证详细地址一致,发票应有总房价;提交相关证明的用章应该清晰、完整、无重叠。)
(3)执行裁定书或判决书原件(如购买法院拍卖房产需提供);
(4)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5)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说明:此项业务只能提取到房产证出证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
2、购买一手商品房,未办理房产证的,办理提取: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需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本市购房的提供《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原件,外市购房的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证原件;(分期付款购房,应提供全额发票。
(3)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产权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产权人其中之一。
(4)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说明:购房只能提取到合同备案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没有备案日期的只能提取到合同签订日期当月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可超出购房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