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及第十一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东莞房管局通过读卡器查验身份证真伪,是作为查验申请登记材料一种手段,如果业主的身份证无法读到有关信息,即无法查验身份证真伪。如您的身份证无法通过读卡器查验身份证真伪的情况下,请您在房管工作人员陪同下到附近公安部门查验身份证真伪,如证实是真的,房管局是可按有关程序给予办理有关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