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公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办法,向公众征求意见。根据这一办法,东莞将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进行帮扶。今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每人每月或可领取1200~1500元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
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东莞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东莞市户籍;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现无存活子女或其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三级以上;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符合以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扶助对象:再婚夫妻再婚后未改变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扶助范围;因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一方没有再婚再育、收养子女的纳入扶助范围;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
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以及东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发放标准。扶助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申请材料
据介绍,扶助对象提出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代发金融机构账户信息;有收养情形的,应当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书),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扶助对象与收养子女没有血缘关系亲子鉴定证明及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户籍资料;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或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再婚的提供婚姻变动证明材料或者前配偶死亡证明材料;园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发放时长
扶助对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可同时申领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的对象可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两个月到户籍地村(居)委会办理申请领取手续。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领取年龄的,从达到年龄之月起计发;该办法实施前达到领取年龄但未申领的,从办法实施之月起计发。
园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村(居)委会核查后的申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的扶助对象名单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园区、镇(街)卫生健康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符合扶助条件的,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
(整理来源自南方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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