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新能源汽车消费持续升温,新能源汽车产业进入规模化快速发展新阶段。
但伴随新能源私家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家庭用车充电难的问题日渐凸显。部分车主买车后发现,想要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并不容易。
例如,家住东莞凤岗某小区的钟先生想在自己承租的小区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让物业配合出具证明却遭到拒绝,持续数月沟通无果后,他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钟先生是凤岗镇某小区的业主,2017年5月,他承租了小区一地下车位,租期20年。考虑到平时在深圳上班,为了方便出行,去年5月,他又购置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没想到的是,当他准备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时候,竟然卡在了一纸证明上。
原来,车主想安装私人充电桩,需要向供电部门提交身份证明、停车位产权证明或购置合同、所在物业小区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充电桩安装同意书这三份材料。前两样都好办,对于最后一个同意安装证明,小区物业公司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为由一直不予出具。
在钟先生的车位附近,物业公司设置有几个商业充电桩,但在他看来,这些充电桩的存在与物业公司拒绝同意自己安装充电桩的理由相悖。另外,他所在小区物业安装的商业充电桩都属慢充桩,既耗时又费钱。
为了能安装私人充电桩,钟先生也多次找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但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钟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配合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2020年11月5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桥头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钟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按照2016年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被告方物业公司解释,小区地下车库是2013年通过的施工图设计审查,2016年验收,当时并没有关于配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规范,不能满足这方面安全使用的要求。另外,从小区整体安全角度考虑,他们目前已全面暂停出具同意在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并积极协调个别已经安装充电桩的业主进行拆除。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在小区不符合消防与安全要求的情况下,他们拒绝向原告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恰恰是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之举。
法院认为,安装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钟先生作为车位长期承租方,有权在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被告应予以配合。
法院一审判令小区物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为钟先生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有业内人士表示,充电桩在小区的安装涉及充电运营商、业主、业委会、开发商、物业等,比较复杂,尤其在老旧小区,推广更有难度。
对物业来说,安装私人充电桩费力不讨好,不仅要增加管理成本,发生相应事故还有避不开的责任,因此其积极性并不高。
为进一步打通充电桩进小区的“最后一公里”,2022年10月31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对推动既有住宅小区车辆充电设施安装等方面做出相关规定。
公告表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和预留安装条件。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既有住宅小区需要增设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供电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组织引导充电运营商依法在公共区域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换电设施。在固定车位建设供个人使用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供电部门应当引导业主采用市场化方式委托充换电运营商按照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模式开展供电设备改造,提供充换电设施建设维护一体化服务。
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无法满足业主需求的,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可以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增建、改建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消防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配合业主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依法安装充换电设施,为现场勘察、线路安装、通电运行等环节提供便利条件,并加强充换电设施所在区域日常安全巡查和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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