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电 (逄鑫珊) 日前,济南市审议通过了《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15日上午济南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张瑞围绕相关内容进行介绍解读。
张瑞介绍,条例从实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抓起,平衡把握各方利益关系,围绕公开信息、细化程序、规范服务、加强监管、保障权益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基层治理水平的提高。
对基础条件的保障作出规定。《条例》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业主共有部分的界定、物业承接查验等内容作出规范。
对业主大会召开难、业委会运行不规范问题进行破解。《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实担负起组织、指导的法定职责。有关单位必须提供业主名册,筹备组发动业主协助筹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示范文本。对业主的界定、投票权的计算、表决规则、表决方式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对经两次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但未选举出业主委员会的情形,设立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
对规范物业服务作出规定。《条例》强调了物业服务基本项目的内容,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基本义务和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人信息披露的具体项目,并要求物业服务人除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公示外,还要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业主。明确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政府指导价。对前期物业合同的终止节点作出明示。明确服务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出入等方式催收各类物业费。规定了物业服务人的退出程序,并明确了新老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交接程序。
对物业使用与维护作出规定。《条例》明确规定了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实施的十四项行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同意,不得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规定公共收入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示;规定公共收入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用途进行使用。明确主管部门代行管理的专项资金,应当随时接受业主查询;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发送对账单。明确规划配建的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优先投入使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由业主共同决定。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移交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后,由相关专业单位进行维修更新养护。
对实行自行管理的方式作出规定。《条例》对业主实行自行管理予以细化:一是由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或者业主推选的执行机构组织日常管理;二是业主制定自行管理方案,明确管理期限、收费标准、信息公开、公共收入管理等重大事项;三是对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管理,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护。
对政府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作出规定。《条例》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社区指导协助的监督管理方式,对各方职责作出具体规定。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级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应当予以配合。规定了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电子投票系统,方便业主通过各种方式便捷地参与物业管理;建立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的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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