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在买地建房过程中,因资金不足曾向亲属借款12万余元,故因该楼房被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及奖励共计180万余元,应先扣减借款12万余元后,余额167万余元再由韦某、张某平均分割,即张某可分割到83万余元。据此,邕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韦某不服,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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