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东莞新版的不动产权证书即将颁发,近日,一则号称“房子年限到期自动续期,续费按拿地价的1%—10%酌情增收”的消息在东莞不少房地产中介的朋友圈中传播,引起了不少购房者的关注。
此条广为传播的消息到底是真还是假,其真实性又怎样?房掌柜随后实地采访几位房地产中介工作人员,并电话咨询了东莞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以及市政府相关工作人员。
中介:同行都这么说 应该是真的吧?
这几天,汪先生的朋友圈有中介发布了这样的消息,“第一批新产权证已经下达,现在房子无期限了,以后再纠结产权问题,您就OUT了。关于补年问题,新的物权法已经生效,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拿地地价的1%—10%酌情来增收……”
这对于想在东莞买房的汪先生来说不啻于是个好消息,但这是真的吗?
位于东城世博附近的一位房地产中介人士告诉房掌柜,自己在朋友圈也转发了此段文字内容,但至于到底是真还是假,他也不是很清楚。“看到同事、同行们都在转发,所以我也发在朋友圈给一些潜在的客户看,但并不知道从哪里来的消息。”
“这个应该是旧闻了吧,我去年好像就在网上看到过,不过当时并没有特别留意,因为那会儿东莞离颁发不动产证不还早着嘛,至于此消息是否真实,东莞具体政策又是否落地,我还真不是特别清楚。”有着近3年工作经验的中介杨先生同样用不太肯定的语气叙述着。
据房掌柜了解,自2015年12月以来,国内就时不时有类似“现在房子无期限了,以后再纠结产权问题,您就OUT了……”的消息流出。房掌柜光是以“第一批新产权证已经下达,40年,50年,70年已经不是您考虑的范畴了”这段文字在百度引擎上搜索,就发现有多达1010000个搜索结果。
其中,像是在我爱我家、赶集网、安居客、搜房网等房源网站上,中介发布的房源消息详情页中显示最多。
虽然大多数中介都只是道听途说,然而,在房掌柜走访时,一位在西平附近的中介工作人员却表示,“我是亲眼看见新闻上这样写的”。该中介人士透露他是在某某头条的APP上看到的,不过当房掌柜问其索要这条新闻链接时,该中介人士却表示已经找不着了。
房管局:房子无期限不必纠结产权说法不正确
真假扑朔迷离,传闻愈演愈烈,不动产权证的消息是谣言还是事实?对此,房掌柜电话咨询了东莞市房管局。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东莞的不动产权证仍未下达,预计本月底将开始陆续颁发,届时,旧版的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将一律停止发放。
“而所谓的‘房子无期限,不必纠结产权问题’的说法也并不完全正确。不动产权证集房产证、土地证合二为一,但并不改变其原先各自的特性。房产所有权历来属于业主,国家讲年限到了,实际上是指这栋房子的土地使用权结束了,但土地上的房子还是属于你的,所以购房者一直以来最纠结的其实就是土地使用年限,因为房屋所有权并没有期限概念。”
《不动产权证书》内页样式
该工作人员指出,与土地证一样,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内页使用年限一栏仍将标注40年、50年或70年,不过其指的是土地使用年限,而非房屋使用年限,“不动产使用期限将依据土地出让的用途而定,房屋用途不一样,不动产权使用期限也将各有差异。
国土资源局:续期按拿地价1%-10%酌情增收消息不实
据房掌柜了解,按照《物权法》14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那不动产权证颁发后,东莞是否将如上述消息所称,“按当时拿地地价的1%—10%酌情来增收,补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房掌柜也电话咨询了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政府热线部门。
国土资源局给出的回复是,土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并按当时拿地地价的1%—10%酌情来增收的消息不实,“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将视具体情况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收回,虽然《物权法》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可续期,但目前东莞具体的续期细则仍未出台。”
而东莞市政府接线工作人员也同样表示,“目前并没听说东莞有具体的土地使用年限续费方案”。
另一方面,房掌柜在查询《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之时,也并未找到有“按当时拿地地价的1%—10%酌情来增收”,以及“补的费用不会超过5位数?”等字样的条款规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涂高坤曾表示,土地如何续期,是中央政府一个权限,“所以我们现在正在等待中央制定政策,我们只是执行中央政策。”
目前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未有定论,《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可自动续期,但到底是“有偿”还是“无偿”并未敲定。而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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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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