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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买房名义让同事共同出资 如今反悔欲独占房产

来源:  法制晚报 东莞房掌柜  2014-07-30 06:50:35
[摘要]声称12年前为了快速办理按揭,而在购房时加上了两名香港同事的名字,胡女士现今将两名同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人并无房产所有权,房产归其独有

  声称12年前为了快速办理按揭,而在购房时加上了两名香港同事的名字,胡女士现今将两名同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人并无房产所有权,房产归其独有。

  昨天上午,该案在一中院二审开庭。原被告虽均未出庭。但被告一方表示,两人都曾确实出资,钱是通过公司分红方式给予原告的。两被告认为,胡女士是想独占房产。

  44岁的胡女士诉称,徐、陈两位先生是她在香港工作的同事。2001年胡女士回北京发展。并于同年11月向北京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揭购买位于海淀区 紫竹院路33号美林公寓,签署了认购书并支付了认购定金。在购房合同签署过程中,开发商提出为快速办理按揭贷款,需要加赠名义购房人。

  经向徐陈两人说明并获得同意后,胡女士在2002年1月6日在购房合同签署上代签,加增两人为名义购房人,并独自办理了相关贷款等手续和支付了费用。期 间,徐、陈二人从未支付过任何费用,我代签的行为也并不意味着我将房屋处分给两被告。胡女士一审请求确认徐先生、陈先生对该房屋没有出资,并将二人所占份 额确认在胡女士名下。

  徐、陈二人辩称,事实是二人与胡女士共同所有该套诉争房屋,此事实已在之前的共有纠纷案中确认并审结。本案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另外,本案原告所称的“借名”完全是虚构的。原告和其丈夫都有香港身份证,不需要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目前该套诉争房屋正在被胡女士非法控制和出租,并收取租金来支付贷款。

  一审法院认为,2004年10月9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给胡女士颁发了涉诉公寓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胡女士、徐先生、陈先生分别对房屋占 有30%、50%和17%的份额。同时给徐、陈两人颁发了上述房屋的共有权证。鉴于此,胡、徐、陈三人为该套房屋的共有权人,该房屋应按产权证登记比例享 有权利。

  现胡女士提出徐、陈二人是“借名买房”,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物权登记的效力且相应诉争内容和标的已经法院生效判决处理,胡女士再行主张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胡女士诉讼请求,胡女士随后上诉至一中院。

  庭审现场

  今天原被告都没有到庭参与庭审,胡女士的代理人表示,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

  法院对胡女士所提出的“依法确认两被上诉人对涉案房屋没有实际出资进行查明和认定”没有作出判决。

  徐陈两人表示,不同意胡女士的上诉请求,美林公寓房屋由本案当事人三人按份共有的事实,是真实意思表示,已经依法进行了物权登记并已生效。上诉人所谓的“借名买房”的杜撰虚假理由及其向原审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签署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两人对房屋都有过出资,是通过公司分红的方式交给了胡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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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慧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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