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包养情妇监督难,即使成为公开的“秘密”也难以事前介入,查实则更难。福建工程学院法学院教授王凤民说,在党纪处分条例中,明确将通奸列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最高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但养情妇只关乎领导道德问题,更多见于单位人员内部的传言。同时,权力过度集中且缺少有效监督,导致官员养情妇大多处于“民不举、官不究”,甚至“民举、官也不究”的放任状态。包养情妇则常常成为贪腐官员被查处过程中“拔出萝卜带出泥”的附带问题。
当前,养情妇导致“通奸”这个刺目刺耳的词汇已多次出现在中央纪委发布的通报中。“官员通奸背后是权力的‘出轨’。”王凤民说,从公布的多起官员违法违纪案件来看,不管是“为了情妇受贿”还是“通过情妇受贿”,实质上都是利用职权之便的贪腐行为。
防公权谋私欲,绝“色腐”之路
从“贪恋美色”到“为色而腐”,“色腐”已成官场痼疾。杜绝“色腐”还需堵住“公权谋私欲”之路。
我国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对官员道德的要求严格。如干部选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公务员法》规定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汤黎虹说,法律法规的落实归根结底要依靠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如果权力失去了寻租的空间,自然就没有了背后的权色交易。”王凤民说,要防止官员私德问题演变为严重腐败,从根本上还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对干部道德和作风问题,应注重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督,同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让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色腐中的“情人”须纳入法律治理范围。近年来,不管是为了情人受贿还是通过情人受贿,对于情妇的“性贿赂”却少有追究责任。王凤民说,我国《刑法》的贿赂罪主要是指钱的贿赂,性贿赂还不能入刑,但如果情人和贪官形成贪污同犯,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将色腐中的“情人”纳入法律治理范围,才能铲除“色腐”产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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