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购房取得居住证后,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额外费用。这是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刚刚出台的《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作出的明确规定。
而这仅仅是该《意见》给农民的利好之一。11月10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将采取多种举措,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在金融服务上,《意见》提出,房屋抵押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要针对农民进城购房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制度,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住房担保机构或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为农民进城购房贷款提供风险分担或缓释措施。
在财政补贴上,《意见》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对农民和外来人员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或由当地财政对购房者按所购房屋缴纳契税额度的适当比例给予购房补贴,财政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议安排奖励资金,2015年—2017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亿元资金,对政策落实较好的县(市、区)给予奖补支持;对农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当地政府可在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适当降低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其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个人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差补贴。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意见》提出,各地要主动服务,为农民工开设“绿色”通道,鼓励引导农民工缴存公积金。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
《意见》强调,维护进城农民既有权益。农民在县城或乡镇所在地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原享受的医疗、集体经济收益等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农民,当地政府可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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