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1日,在多城调控加码的大环境下,东莞政府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通知》,对于东莞土地供应、房价备案管理、限购限贷政策做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其中“加强房价备案管理”最受关注,东莞政府明令:
1.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次申报房价备案,无合理说明,其申报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同区域同类型在售项目价格。
3.29细则要求,首次备案高于前三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20%的,须提交备案价格申报说明。
2.对同一套房屋,开发企业调高备案价格幅度不可超过本通知实施前最后一次备案价格的5%(含)。
3.调高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由原规定的2个月延长至90天;调低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由原规定的2个月延长至90天。
“4.10政策”
2017年4月10日,东莞市政府楼市调控再次升级,要求外地户籍首套房需1年社保限,2套需2年社保,所有新购住房满2年后方可转让。
珠三角城市群2017置业门槛汇总
广州:
● 穗籍单身1套,家庭2套;非穗籍1套,需5年社保
● 买房、赠与满2年才可转让、析产
● 个人禁买公寓等商服产品
● 结清买二套首付5成,未清7成
深圳:
● 深籍单身1套,家庭2套;非深籍1套,需5年社保
● 无房有贷首付5成
● 二套首付7成
佛山:
● 11镇街限购,佛籍2套;非佛籍1套,需1年社保
东莞:
● 限购2套,非莞籍1套需1年社保,2套需2年社保
● 新房备案价上调幅度不得高于5%
● 新购住房满2年方可转让
中山:
● 中山籍3套
● 非中山籍2套,首套半年社保,二套2年
珠海:
● 珠海籍3套;非珠海籍1套,需5年社保
● 赠与房产满3年方可购房,房产满3年方可转让
● 有房无贷/无房有贷,新购144㎡以上户型首付6成
惠州:
●新购房产满3年方可转让
清远:
● 个人公积金可贷30万,夫妻可贷40万
附通知原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炒房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购对象及条件
(一)本市户籍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已有一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执行以上第(二)点规定。
(四)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二、交易转让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三、执行时点
本通知自2017年4月11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或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网上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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