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对新建商品房项目销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的销售行为。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在加强新建商品房售前监管方面,意见提出,明确预售申报形象进度和规模要求。申请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主体结构施工形象进度应达到以下要求:十五层及以下建筑达到总层数的二分之一;十五层以上建筑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七层。建筑物有地下层的,每层可抵减主体结构一层;底商和裙楼应结构封顶。无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省、市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许可的,主体结构施工形象进度可降低至总层数的四分之一。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合理确定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规模,不得小于栋或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超过三次申请预售许可;批准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含20万平方米),不得超过五次申请预售许可。
意见强调,规范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委托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销售方式、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佣金结算、违约责任等内容。
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房。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从事项目的代理销售活动;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转让代理权或自行委托第三方销售。
强化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取得预售许可后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销售时间不得早于9:00或晚于20:00。销售过程中主动接受房管部门的巡查和监督,配合房管部门对买受人进行抽样回访。
规范购房登记和选房活动,意向购房人数多于项目准售房源的,倡导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纳入无房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优先选房范围的准售房源,应采取公证摇号的方式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意向购房家庭销售。
加强销售价格和资金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一房一价”销售规定,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不得超过房管部门备案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拆分房价款,买受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一致。
在规范新建商品房交付履约行为方面,新建商品房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制定交付方案,主要包括交付时间、交付流程、交付责任人、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交付方案、竣工验收资料及测绘(实测)成果证明文件应在交付现场、网络平台公示不少于30日。
不能如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买受人项目建设情况、逾期交付事由、交付计划安排,并承担违约责任。
意见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管部门视情节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纳入信用警示名单、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处置;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涉嫌广告宣传、价格、质量、贷款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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