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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居住东城的张先生已经具备积分入户的条件,为了孩子求学方便,他看中东城一套学位房。签订合同时,卖方承诺双方办理完交易过户手续之后的一个月之内迁走户口,以便腾出入学指标给张先生孩子。然而,去年10月份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之后,至今已有四个月,卖方借口无法找到落户地点,始终不愿意迁走户口,导致张先生购买此房的意图无法实现。张先生问:眼看孩子到了入学年龄,自己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
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唐胜利:户口迁移纯粹属于当事人自愿原则。张先生的合同中注明了原业主限期搬迁,但是由于没有约定违约的处罚条款,导致维权处于被动地位。法律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权强制公民搬迁户口。张先生想要维权,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只能将对方诉至法庭,由法官裁定,按照通常惯例,法庭将会协调双方最终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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