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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限购限贷引发退定之争 要定金还是做接盘侠?

来源:房掌柜  梁丽娟 东莞房掌柜  2016-11-04 04:46:51
[摘要]东莞限购限贷政策一出,观望氛围加剧,面对不明朗的楼市走向,有多少准业主在密谋违约退房?

刘女士告诉房掌柜,目前她与买家、卖家达成了一个协议,退了2万定金给买家,交易作废;而卖家则只是没收定金,不按合同追求“双倍赔偿”责任,同时会给她两个月的缓冲时间,若她能筹到首付则会优先把房子卖给她,之前的3万定金还算数。

虽然卖家给了解决方案,但刘女士依然是左右为难。“3万定金不要了不甘心,但我首付不够,房子卖了1个月了一直有价无市。而且,卖家那套房子也一直卖不出去,现在还卖1.6万/㎡,这个行情看我是觉得贵了,但他不愿降价我也不肯贱卖自己的房子,凑钱做他的‘接盘侠’,真不知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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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什么情况违约不用负责任?

不管是买新房还是二手房,买家先付部分购房定金,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规则,定金数额少则数千多则数万,一般情况下购房者下定后也会如约履行合同

然而,遇上限购限贷的楼市调控,买与不买很多时候已不只是取决于购房者个人意愿了,这种情况购房者还能拿回已交付的定金吗?我们不妨看看以下两条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律师建议,若“限购”直接导致买受方失去购房资格,则购房人可直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理直气壮地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因“限贷”导致买受方无支付能力,这种情形下,开发商一般不会轻易退还购房定金的。

退筹现象不少,后市房价预期回调

据东莞中原研究部数据监测,新政出台后,东莞住宅网签“跳水”幅度不是一般的大,10月东莞住宅成交严重下挫,成交面积达67.2万平,环比下滑38%,同比下滑39%,主要受到东莞新政效应的不断显现及放大,市场双方入市信心持续低下,观望情绪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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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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