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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2017]6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改造税收指引》的通知

来源:  税屋 东莞房掌柜  2017-08-20 06:15:54阅读量:5887
[摘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中省税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三旧”改造相关税收指引的要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本指引

1.3.1.4 工程施工方

工程施工方提供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等劳务。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工程施工方提供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等服务,应按“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施工企业提供劳务所得,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工程作业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相应企业代扣代缴并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3.2 收购方式收储

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的,对原权属人按转让房地产征收流转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费,对土地收储机构应按取得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等税费,如能提供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及补偿协议的,按1.3.1 征收方式收储处理。

2 政府统租模式

2.1 情况描述

政府统租是指政府下属企业连片租赁农村集体的旧厂房用地并实施改造的情形。

2.2典型案例

B市电子城项目由政府主导,政府下属企业(承租方)连片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租方)的旧厂房、钢材堆放场等土地。具体为:

该企业(承租方)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租方)的名义办理项目立项、规划、报建等建设手续,在承租土地上出资增设建筑物。租赁期内,承租方利用建筑物独立经营、获取收益;出租方仅收取土地租金,不参与承租方经营管理、不分取经营收益。土地租赁终止或期满,承租方向出租方返还租赁土地时,将增设建筑物一并无偿移交。

2.3 税务事项处理意见

2.3.1 土地出租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出租方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取得土地租金。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租方)将土地出租给承租方(本案例中为政府下属企业),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出租方出租土地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3.2 承租方

承租方在承租土地上出资增设建筑物,并将建成的房屋用于出租。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承租方将建成的房屋用于出租,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征收增值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即承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承租方出租建成的房屋取得租金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在税前扣除。

(二)由于承租方建造建筑物的支出,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且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同时增设建筑物并非承租方持有的固定资产,因此相关建造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土地租赁期间均匀摊销,当期摊销费用允许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3 综合整治(政府出资)模式

3.1 情况描述

综合整治是政府投资主导整治改造,不涉及拆除现状建筑及不动产权属变动,整治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完善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小区道路、园林绿化等。

3.2 典型案例

C市某古村历史文化景区环境综合整治改造项目由政府投资主导综合整治,保留现有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完善配套设施和古建筑修缮,整治工程内容主要包括:雨污分流、三线下地、道路铺装、绿化景观、立面整饰以及古建筑修缮等。

3.3 税务事项处理意见

3.3.1 不动产原权属人

综合整治区域范围内不动产权属不变,由政府拨款给原权属人进行改造。

企业所得税:

政府将整改资金拨付给整治区域内不动产原权属人,原权属人应计入收入,如果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个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收入总额中剔除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相应的用于改造支出以及形成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3.2 工程施工方

工程施工方提供建筑物修缮等劳务。参照1.3.1.4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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