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通知主要有五点规范要求:
一、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用途处理。
严禁个人消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以及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款等行为,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二、合理确定个人消费贷款金额和期限。
原则上不发放金额超过100万元或期限超过10年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三、注意把握个人消费贷款投放节奏。
各商业银行要合理把控消费贷款,加强风险管控。
四、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月度监测机制。
自2017年10月起,广州地区各商业银行应于每月12日前报送《个人消费贷款产品月度监测表》。
五、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
2023-10-23 13:58
2023-10-20 23:53
2023-10-20 15:28
2023-10-19 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