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起草的《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东莞市法制局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明确征地报批和实施程序,对征地流程和责任落实均有明确的说明,在有效提高东莞土地征收效率,将保障被征地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
集体表决要求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应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对拟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进行集体表决。通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5日,若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支付征地款时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必须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安置措施管理和使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个人。
留用地款支付时限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在预付或预存征地补偿费时一并支付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
市民可在2017年12月7日前向东莞市法制局提交提出建议和意见。
具体提交的途径如下:
1.邮寄至东莞市鸿福路99号东莞市法制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邮政编码:523888)
2.电话/传真:(0769)22831351
3.电子邮箱:dgsfzj@126.com
公告原文可点击该网址:http://www.dg.gov.cn/cndg/notice/201711/c9e29668942f463e92fa87c3d2cc87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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