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合肥市房产局获悉,《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正式发布,首次明确了房屋哪些部位该全部计入面积,哪些该计算一半面积,哪些该不计入建筑面积。其中,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 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均可以不计算房屋面积。
房屋内门厅等面积全部计算
为了统一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标准,保证房产测绘规则的严肃性和长效性,合肥市房产局制定了《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新增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通则,将计算全部建筑面积、计算一半建筑面积、不计算建筑面积的相关规定纳入其中。
明确: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还有一些部位必须按照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如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玻璃幕墙,挑楼、全封闭的阳台等。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 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小的地下室不计算面积
需要注意: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而这些是可以不计算面积的:层高小于 2.20m 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 2.20m 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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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窗、阳台到底要不要计入建筑面积?房子哪些部分算作公摊?近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合房〔2018〕25号)(以下简称《规则》),统一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标准,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以发布之日为节点,对于已实施的房产测绘项目应与原规则保持一致,对于新房产测绘项目应按照新《规则》实施测绘。
跃层层高不达标不算建筑面积
对于跃层的计算,通常理解的跃层为由户室内部楼梯到达上一层,但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出现了由户室内部楼梯到达下一层,所以,本次增加了一条,无论是到上一层还是下一层,都是按照跃层处理。层高达到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或净高在2.10米以上(含2.10米)的永久性建筑部位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否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无顶盖的露台不计入面积
近些年测绘中发现,房屋内部中出现了类似夹层、插层、技术层(例如电影院两侧的局部看台),结合规范和合肥市房产测绘实际情况,本次新增条款“位于房屋内的类似夹层、插层、技术层,有楼梯等交通部位直接通达的有维护结构的层高达到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或净高在2.10米以上(含2.10米)的永久性建筑部位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否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由于无柱走廊与楼电梯前室直接相通的建筑部位在早期较少出现,但是近几年的测绘中,这种情况出现较多,此次也明确“无柱走廊与楼电梯前室直接相通的建筑部位视为无柱走廊的延伸,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对市民最关心的阳台和露天问题,本次明确,阳台与露台:无论底板是借助于下层屋面还是独立悬挑,也无论台下方是房间还是阳台,台上方有顶盖者为阳台,无顶盖者为露台。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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