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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购买共有产权房或与商品房享同等落户、入学服务

来源:房掌柜采编中心  整理 东莞房掌柜  2018-09-12 07:22:11
[摘要]共有产权房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新模式,近年来广东省正在不断探索、尝试,近日迎来了实质性进展。

如果想卖掉手中的份额,要注意什么呢?《征求意见稿》要求,承购人必须先取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允许,并与新承购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按照规定,新承购人与承购人、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明确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违约责任等内容。新承购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共有产权住房转让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满1年的,无申购意向的申请人,各地可按本意见自行制定盘活方案。

规范共有产权准入制度 不动产证注明持有份额

为了让共有产权住房真正服务有需要的市民,《征求意见稿》要求规范准入制度,规定“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供应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以及家庭财产、居住年限、工作情况等。公安、银行、证券、国土、房管、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申请人有关财产证明。

除了保障供应和规范申请,在分配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结合需求及供应能力,采取轮候配售制度或按房配售制度。供应对象的配售排序,可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情况以及家庭财产、居住年限、工作情况、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住房优先供应对象,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在住房保障、物价等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规定自行开展配售工作,其他渠道筹集的共有产权住房由代持机构在组织开展配售工作。

承购人应与代持机构签订购房合同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明确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违约责任等内容。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标注“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共有份额”的注记内容。

不得在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

现在,不少商品房小区配建政策性保障房,同时也爆发了商品房住户与政策性住房住户是否应共享小区的冲突。据记者了解,根据相关政策,日后将有一批地产开发商配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共有产权住房作为政策性住房,能否与商品房住户共享小区的公共设施与服务呢?《征求意见稿》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区的,应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不得在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业隔离或设置其他歧视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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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艳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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