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新型产业用地可以怎么获取?
答:获得开发主体准入的企业即可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须与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并交纳履约保证金,再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划条件、使用类型、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贡献比例和建设周期等内容。
新型产业用地(M0)按供地方式可分为新增用地、“工改M0”和已出让土地转M0。新增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工改M0”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政府收储后再次供地的除外。已出让土地转M0的,无需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已出让普通工业用地M1转M0不视为改变用途,但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规划为不可分割M0,仅限集体经济组织自持产权,可对外租赁。
6、新型产业用地土地性质是什么?
答:新型产业用地(M0)是“工业用地(M)”大类下的中类,属于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其中不可分割M0可延长50年。“工改M0”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已出让土地转M0的,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7、新型产业项目须无偿向政府配建一定比例的土地、产业用房,具体配建原则是?
答:(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依出让方案配建产业用房;
(二)已出让土地采取调整用途或者提高容积率方式建设新型产业项目的,容积率3.0(含)以下部分无需配建,容积率3.0—5.0(含)部分按计容建筑面积的5%配建产业用房,容积率 5.0上部分按计容建筑面积的10%配建产业用房,产业用房权归政府所有,免缴地价。
(三) “工改 M0”将不低于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因块太小法贡献或经规划评估无需贡献土地的,按照对应使用类型2倍土地出让底价缴纳相应部分土地的地价。
8、新型产业项目物业销售原则
答:可分割M0项目的部分产业用房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条件后允许分拆进行不动产登记、销售、转出,可分割转让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9%,已办理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分割转让。
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产业用房单栋建筑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产业用房可按基本单元分割,每个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 平方米。
开发主体可自选择采取预售或现方式进行销售,产业用房买受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符合新型产业项目准入条件,经开发主体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购买。
9、新型产业项目产业用房二次转让原则
答:优先由原开发主体或政府及其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按原销售价格进行回购;上述主体放弃回购的,产业用房可在市场上进行转让,转让方应将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上缴政府,具体如下:
(一)完成首次转让登记未届满3年(含)的,增值收益100%上缴;
(二)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届满3年未满5年(含)的,增值收益按50%上缴。
(三)完成首次转让登记届满5年的,增值收益按20%上缴。
增值收益指产业用房二次转让的交易价格扣减原销售价格及转让方受让该产业用房时已缴纳的相关税费后余额。
10、谁有资格开发新型产业项目?(项目开发最低要求)
答:(一)开发主体必须在东莞注册成立独法人;
(二)具有较强投资产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600万元币/亩;
2.年产出比(年度工业总值/占地面积)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
(三)具有较好财政效益,即与在东莞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总额挂钩,最低线参照《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东府(2018)74号)财政贡献标准折半执行。
(四)国家、省市在产业导向集聚分类控制指标等方面对新型产业有具体规定的,准入要求不得低于已有规定。
11、《管理办法》执行时点
答: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总结经验后适时在全市范围推广。各有关部门应在本办法出台后3个月内制定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附《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2023-10-20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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