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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6部门发文整顿租赁市场:发布假房源、赚差价、诱导租金贷将被重罚

来源:房掌柜   东莞房掌柜  2019-12-26 06:00:28
[摘要]14条意见充分保障租客权益

  12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

6部门截图.png

  旨在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尤其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混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重点如下:

  1、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范围中,需注明“房地产经纪”或“住房租赁”,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租赁企业要在开业前向住建局推送开业信息。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将被约谈。

  2、加强发布房源信息管理。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平台只可发布一次。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违者删除房源并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

  3、建设租赁服务平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于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平台应当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

  4、规范住房改造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者装修的,应当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5、预防租赁金融风险。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消费贷款。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应当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按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租金趸交期限与住房租金贷款期限相匹配的原则,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

  6、多部门协同联动。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判租赁市场发展态势,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以下是《意见》全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

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网信办:

  租赁住房是解决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混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党中央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总体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统一部署,2019年6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将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登记备案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过相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登记注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已备案或者开业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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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简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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