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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土储管理办法草案 禁止以储备土地作抵押品融资

来源:观点地产网   东莞房掌柜  2020-03-03 06:00:27
[摘要]自2月28日至3月15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办法》30条细则的意见,重点涉及土地储备的计划、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入库储备、监督管理等方面。

  近期,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自2月28日至3月15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办法》30条细则的意见,重点涉及土地储备的计划、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入库储备、监督管理等方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提出,土储计划涉及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报批、储备土地管理。其中,三年滚动计划指,天津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收储的土地资源,做出统筹安排;年度计划报批,即按照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级次,建立市、区两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批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完成本辖区内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管理,即已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项目应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地上(下)建筑物,禁止户籍迁入和转移登记等。

  项目实施方面,重点涉及编制方案、方案报批、签订合同、前期开发、土地管护、临时利用等。其中,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按项目实施管理,市级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单位可以直接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资金管理方面,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或者以储备土地作为抵押品融资。

  入库储备方面,由天津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建立本市储备土地库,在入库储备范围、入库标准、办理手续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当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监督管理方面,土地储备机构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及时报送定期报告,并建立土地储备年度考核机制。《办法》指出,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和定期考核,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

  此外,对违反《办法》、违法违规开展土地储备融资的行为,按照《预算法》等法津规定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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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简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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