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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最新解释发布:父母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份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整理 东莞房掌柜  2011-08-12 01:28:50
[摘要]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2011年8月12日)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 ...

  谢谢大家!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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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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