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侧门的封闭,门口两旁的多数小店感到生意难做,纷纷关门走人了
南城的石竹新花园一商铺店主与物管也起纠纷,原因在于物管因为店主少交电费而停了该商铺的电,店主愤怒地到物管处砸东西抗议。据记者调查发现,事件发生后,经过相关部门的协调,商铺已经恢复供电,而事件背后的焦点也就停留在“物管是否有权停电”这一法律问题上。
事件回放:你停我电 我砸你东西
近日,南城石竹新花园一饭店店主到物管闹事,说是因为物管停了该店的电,原因是物管想提高铺租,但店主不肯,于是物管故意不收店主的电费,借故停了该店的电,于是店主到物管开砸。
3月3日,记者找到位于石竹新花园侧门旁边的“佬湘土菜馆”,饭店负责人陈小姐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上周四,石竹新花园物业管理处在未通知饭店的情况下将其电停掉,原因是1月份时,该店电表损坏,电表上记录数据显示该店1月份只需交10元的电费,店主付女士建议物管将电表更换,物管更换电表后,要求店主付女士补交1月份电费1000元,付女士表示,饭店月均用电大约只需700元,于是提出要求物管更改1月份电费额。次日,物管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将其电停掉,付女士感到气愤便到物管处闹。
“后来打了110,有人过来调解,砸烂的东西我们也赔了,可物管有什么权利停我们的电?物管说要怎样就怎样,我们根本没有办法!”陈小姐如此表达着自己的不满。同时也是石竹新花园业主身份的陈小姐又告诉记者,去年7月份时,靠近饭店的秀竹苑西门通道在通行了5年的情况下,物管在没有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将其封闭,当时小区内100多户业主都对此举不满,联合签名反对。“这样业主生活不方便,我们生意也难做。”陈小姐告诉记者。如此说来,店主在半年前就与物管“结怨”,但陈小姐对物管的态度多感无奈。如今,该通道改为定时开放,开放时段为早上7点至晚上10点,通道两旁的多数小店感到生意难做,纷纷关门走人了。可见,点滴矛盾,日积月累,纠纷就是这样“炼成”的,追究责任起来可能只会两败俱伤。
物管:我们是没权停电的!
有趣的是,记者致电石竹新花园物管处咨询时,工作人员对停电之事进行否定,同时表示:我们是没有权力停饭店的电的。而对于付女士到物管砸东西之事,工作人员也表示并不清楚。
饭店负责人陈小姐透露,饭店铺位是属于业主私人的,物管只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权,物管是否有权停饭店的电呢?
就“物管是否有权停电”这一问题,记者咨询相关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的蓝律师表示,物管是否有权直接停电,取决于物管是否得到供电部门的授权。在物管没有得到供电部门授权的情况下,物管是无权擅自对用户采取停电措施的;但如物管事先已经得到供电部门的书面停电授权,则物管可以对欠缴电费的用户采取停电措施。
而一多年从事地产法务的王先生也向记者表示,业主的“用水用电用气”等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职权,物业管理公司是没权利直接停水停电的。
物管条例解读:新条例强调物管不能擅自停水停电等行为
事实上,关于物管是否有权停水停电的案例有很多,比如,有业主不交物业管理费,有物管就以停业主的水电为手段“逼”业主交管理费。有关法律人士表示,水、电的提供与使用的是业主与水、电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点上,业主与物业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物业公司也就无权向业主实施停电的行为。
记者注意到,2009年3月1日出台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五章第四十八条也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这是旧条例中所没有规定的,这是否表明新出台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更加明确了业主的“用水用电用气”等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职权?
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邓笑华表示,200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省条例对该条予以了强调,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通过明确有关服务合同的双方主体,强调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擅自停水停电等行为,减少纠纷;二是,该条规定所涉及有关单位的费用收取不应当强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行使,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的额外服务内容,而应当由有关企业自行收取,否则有关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相应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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