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要四种情况
1.购买商品房须同时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自2009年6月10日起,凡是网上销售的商品房,销售时除按要求打印合同、备案证明等材料外,同时打印《维修资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经建设单位盖章后,由购房人携带购房合同复印件及《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缴款,银行向缴款人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作为缴款证明,建设单位或业主到房管所办理合同备案时,必须随资料附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此外,非网上销售的商品房,维修资金缴存主体为购房人的,由建设单位在售房时出具《通知书》。
2.可逐月按每平方米1元缴存
在1998年10月1日前或2003年8月3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或房地产权证且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业主负责缴存维修资金,缴存方式可按以下两种选其一:第一种是到专户管理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由物业管理公司出具《通知书》给业主,业主携带购房合同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及《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二种是业主可逐月随物业管理费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存,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业主可在每月缴交管理费时,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一同交纳维修资金,直到维修资金达到缴存标准时为止。
在1998年10月1日前或2003年8月3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但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提前出具《通知书》给业主,业主携带购房合同复印件及《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理入住手续时,业主必须向建设单位出具维修资金缴存凭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从2009年6月10日起,未缴存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业主。
3.未约定缴存主体应向开发单位追缴
在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卖双方未有约定维修资金缴存主体的房屋,由各镇(街)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共同负责向开发单位追缴。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楼盘原始资料及明细清单提交东莞市房管局,核实应交存的维修资金金额后向建设单位出具《通知书》,建设单位凭《通知书》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缴存。
4.办理划拨及分账手续
对已由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征缴的住宅维修资金,按《关于对已征收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监管的通知》(东房2009〔8〕号)办理划拨及分账手续。分账后,由银行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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