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某小区,一个小朋友在泳池中戏水。 记者 杨森林 摄
炎热的夏天,跳进小区游泳池里泡着,是南城李女士最惬意的消暑方式。可是,昨天在小区游泳池的经历让她感觉很不舒服。
“当时有个人跟我搭讪,我以为是邻居就跟他聊起来,他居然不是我们小区的。”李女士有种不舒服的感觉:“小区里的游泳池,怎么能对外开放呢?”
记者走访:大部分小区泳池对外开放
李女士遇到的问题不是特例。一位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2年以后建成的小区基本都有游泳池,游泳池一般都交给小区的会所经营,大多对外开放,非小区住户也可以进入。
在一些开放式小区,如东城东泰花园小区,非本小区居民可以自由出入。小区游泳池相当于开放式泳池。
即使是门禁森严的小区,游泳池也向非小区住户敞开怀抱。东城蔚蓝星湖小区会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区泳池上个月开放,前来游泳的人中有部分不是小区住户。他们一般通过买票或是办月卡进入,不过费用比业主要贵。至于门禁问题,工作人员安慰说不用担心。“你只要说你是来会所游泳的,保安一般都会让你进来的。”
业主疑问:外人也可以办张游泳卡进小区
“看到不是邻居在自己身边游泳,感觉很不爽的。”东城东城中心小区的沈小姐说,在小区的游泳池游泳,遇到谈得来的邻居还可以聊聊天。
可一想到身边的人不是小区住户,沈小姐不禁要提防三分,“肯定不敢随便泄露自己住在哪里,这样聊天也没什么意思。”
更多居民想到的是,小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我听说有小偷为了偷东西,会在小区租个房子住。相比之下,办张游泳卡代价小多了,也可以和业主一样自由进出小区,这太不安全了。”
游泳池收入该算业主一份
“让他们来游也无所谓,关键是游泳池收入应该归谁。”南城的张先生觉得,小区游泳池应该属于小区公共设施,其清洁费用和维护费用都是从住户交纳的物业管理费中出,游泳池的收入小区住户也应该有份。
“我们只是从事物业管理,小区游泳池产权到底属于谁的,这是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事。我们只负责管理,会所要经营,对外开放也正常。”某物管公司工作人员如是说。
律师说法:共有游泳池是否对外开放应由业主决定
广东君政律师事务所谭福龙律师告诉记者,新的《物权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公用设施”。这些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都属于业主共有。
既然产权确定为小区业主所有,那么小区游泳池等公共设施是否对外开放应该由全体业主决定。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另外,小区游泳池的收益也应属于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公共部分,并进行账目公开。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东莞市的很多购房合同里,小区游泳池等公共设施的产权到底属于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界定的模糊,甚至根本没有规定。”谭律师认为,产权不清晰正是导致小区游泳池管理紊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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