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楼标准究竟是获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是《综合验收备案表》?长达近两年的纷争一直纠缠着苏先生。2007年9月,苏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子,但由于开发商在交楼时未能提供《综合验收备案表》,苏先生等11名业主将其告上法庭。
近日,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开发商只要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就可以交楼。对此结果,苏先生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业主:没有综合验收备案表不能收楼
2007年9月9日,苏先生购买了南城区骏马山庄C2栋501号房,总价为63.6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然而等到交楼那天,苏先生却发现购买的房子仍未通过验收,发展商无法提供《综合验收备案表》,因此拒绝收楼。开发商随后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08年3月20日之前达到交楼条件的相关事项。
但到了3月20日,发展商仍无法提供《综合验收备案表》。当年4月,苏先生等人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预售契约。
开发商:业主不收楼责任不在我
对簿公堂的时候,开发商提出,苏先生所购的商品房在2007年7月15日经五家单位联合验收,并出具了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开发商称,2007年12月28日,已给全体业主邮寄了入伙通知书,但苏先生没有收楼,逾期收楼的责任在苏先生本人。
法院: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即可交楼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目前国家实行的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即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应当视为已验收合格,可以交付使用。
争议:交楼标准到底是什么
交楼标准到底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是《综合验收备案表》,这个问题一直都存在着争议。省建设厅2003年在《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说明:“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是指该商品房建设单位已经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但一位地产界人士表示, 2005年8月开始使用的广州市新版合同已经将交楼条件改为“该商品房已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东莞虽然没有这一规定,但一般情况下,开发商都会在拿到《综合验收备案表》后才通知业主收楼。
2023-10-20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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