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简称《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以鼓励国内外企业在东莞市市设立总部。方案规定,2009年5月1日后新设立或迁入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最高可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总部企业入莞可获奖励
方案规定,东莞市市中心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个街道;四大园区:包括松山湖、虎门港、东莞生态园、长安滨海新区;八个中心镇:石龙、塘厦、长安、樟木头、麻涌、大朗、虎门、常平。这些镇区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制定政策措施,加大力度引进和培育有利于优化提升本地特色产业水平的总部企业,吸引现有外资企业的专业职能总部,如研发中心、营销中心、检测中心、采购中心、培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中心、投资中心、结算中心等,应发挥毗邻香港,莞港关系密切的优势,吸引国内有意开拓国际市场的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落户东莞,吸引国外大型企业,争取引进国际上影响大的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
为了鼓励企业总部迁入东莞,《方案》规定,2009年5月1日后新设立或迁入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达到相关指标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综合型总部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企业高管最高奖励100万元
除了企业奖励,企业高管也可获一次性奖励。高管可在住房、探亲、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以该企业当年获一次性奖励金额的10%确定。2009年5月1日前已在东莞市注册登记的现有企业,符合相关指标要求,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予以5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税收(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地方分成并缴入东莞市地方库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经市政府认定为总部企业后,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其房屋租赁合同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有企业因扩大规模或迁入我东莞规划的总部基地需要新增自用办公用房的,也可享受该项补助政策。
综合型总部年度营业需8亿以上
据了解,东莞市认定的可获奖励的总部应达一定条件。如申请认定综合型总部的,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东莞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000万元(房地产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申请认定制造业总部的,要符合东莞市制造业发展方向,以八大支柱产业、装备制造业的总部企业为主,符合基本条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上年度在东莞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1000万元及以上。申请认定高端服务业总部的,要符合东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以设计研发、现代物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金融服务业为主,要符合基本条件,并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地方分成部分300万元及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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