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违章建筑物挤占附近鼓楼小学的进出口道路。 卞晓明 供图
对于该违建可能涉嫌挤占附近鼓楼小学进出口道路一事,泰兴市城管局执法大队办公室卢主任对澎湃新闻说,这样的影响并不存在,“何况这栋建筑都存在10多年了。”
两度状告城管局,均被驳回
卞晓明认为,城管局的上述做法,属于行政不作为。于是,2013年11月,他一纸诉状把泰兴市城管局告到了法院,要求城管局履行法定职责。
泰兴市人民法院认为,尽管泰兴市城管局对于违章建筑物具有查处职能,但是,城管局的查处行为与原告(卞晓明)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侵害卞晓明的合法权益,故卞晓明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遂驳回了卞晓明的起诉。
卞晓明不服该裁定,遂上诉到泰州市中级法院。2014年2月,泰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驳回卞晓明起诉,并无不当。故驳回了卞晓明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但犟到底的卞晓明并没有服输。他对澎湃新闻说,由于人民法院并不受理违章建筑物的归属问题,他只得采用“曲线迂回”策略,也就是状告三弟卞小宾,来“明确”他本人才是城管局所说的违章建筑“当事人”。
2014年8月,卞晓明把三弟卞小宾起诉到泰兴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建筑物的建筑材料所有权归卞晓明所有。
他认为,如果能够证明违法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为自己所有,那么他卞晓明就是违章建筑物的利害关系人,也就是城管局所要求明确的“当事人”了,当然也就有资格申请城管加以拆除该违建了。
2015年2月,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卞晓明的起诉。法院认为,上述违建的建筑材料,由于已同卞小宾的房屋相结合,成为房屋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单独成为物权之标的。“本案涉案建筑物未取得有权部门审批手续,对该建筑如何处理,应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卞晓明不服该裁定,向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4月,泰州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裁定。
泰兴市法院民事庭李庭长对澎湃新闻解释说:“这是基本的民法问题。就好比一件衣服,你不能说还存在扣子的所有权。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已经结合成一个新的东西了,所以原来这些水泥等材料的物权便不存在了。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法院也就不能受理违规建筑物的归属问题。”
卞晓明律师、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俞鑫生律师称, “建筑物是违法的,但是材料是合法的,享有物权。”他认为,就好比一个汽车,作为整体是所有人是存在的,但是车轮等部件也是享有物权的。他说,他们已经向江苏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明明是自家的违章建筑,我举报了,想把它拆除,却这么难!”卞晓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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