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原人大代表、陆丰市潭西镇安福公墓园负责人林耀昌,此前因承包公益性公墓,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并向时任陆丰市公安局局长行贿20万元,被多家媒体曝光,备受社会关注。
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林耀昌被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贿罪一案。
2015年12月31日下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林耀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林耀昌有期徒刑三年。总刑期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林耀昌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罪行一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庭审中,林耀昌及其辩护律师辩称,林耀昌不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认为征地、用地的主体是潭西镇政府,林耀昌只是受政府委托办事,并非本案的犯罪主体。安福墓园没有占用农用地,使用的是建设用地。建设墓园是公益事业,大部分投资资金未收回,不存在毁林建园的不正当目的。
被告方还认为,墓园筹建存在土地审批程序上的瑕疵,但未造成大量毁坏林地的严重后果,不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便认定潭西镇政府构成单位犯罪,林耀昌作为代理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
不过,上述观点,未被法院采纳。
判决依据
未获国土部门用地审批就开建
法院认为,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用地经过林业及建设规划部门的批准,是否意味着涉案林地的性质已变更为建设用地,安福墓园是否可以凭此合法占用相关土地。这涉及到林地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部门及相关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林地(属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林业部门同意征用或使用林地(在本案表现为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以及建设规划部门同意建设或规划(在本案中表现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前置程序,而最后有权决定改变土地用途,即将林地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机关是国土部门(国土资源局)。
本案中,安福墓园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未改变涉案林地的土地性质。安福墓园在未获得国土部门的用地审批之前就开建,属于违法占用地,达到犯罪程度,应予惩处。
本案为单位犯罪,林是直接责任人
证据显示,安福公墓的筹备、建设、经营并非只是林耀昌的个人行为,潭西镇政府也起到了相应作用。本案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是以安福公益墓园作为一个整体实施的,体现了集体的意志,否则仅凭林耀昌一人之力无法实施本案的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上,安福公墓是潭西镇政府下设的公益事业实体,属于镇政府的下设机构,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而大量证据显示,林耀昌是两期安福公墓建设的实际投资者和主要负责人。林耀昌的哥哥林耀忠系其代理人。在认定安福公墓构成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林耀昌作为安福墓园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潭西镇政府在筹建墓园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不能成为林耀昌责任豁免的理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建议公诉机关对安福墓园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进行补充起诉,但公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未补充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应认定本案为单位犯罪,并对直接责任人即林耀昌按照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作出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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