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四条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2.如房屋保修期满,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的,从物业管理服务费列支;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从维修基金列支;属业主单独专有部分维修的,由业主自行负担;属异产毗邻房屋共有、共用部分的修缮,由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