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无权代理纠纷。以父亲的名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本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才能对其产生法律效力。而她父亲明确表明不同意购买,也就是未对女儿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追认,因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父亲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换句话说,这个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返还其父亲已经交付的全部购房款。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可另行向女儿追偿。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若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够证明女儿有代父亲购买商品房的证据,如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与父亲的沟通记录等,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女儿有此代理权,女儿的代理行为有效,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会对父亲产生法律效力,若其父亲拒绝履行则构成违约,房地产开发公司可追究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