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法官认为,从民间习俗上看,购买的房屋如果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有过令人厌恶的用途”等非质量性瑕疵,那么这套房屋就很难被人轻易接受。但就合同而言,转让房屋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并未就诉争房屋内有无非正常死亡事件达成任何承诺,在所签的居间合同中未约定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披露义务条款,现行法律也未规定房屋买卖中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相关信息属于出卖人应尽的告知义务。而将其简单地归入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也显然不恰当。所以买房人购房后得知情况,请求赔偿的诉求是合乎情理的,但在法律上却不容易得到支持。法官建议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要求卖房者保证房屋不存在非质量瑕疵的情况,并约定,如果隐瞒事实,购房者可随时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