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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政补丁:企业购房及拍卖房也“限售” 代付只认直系亲属

来源:房掌柜  梁丽娟 东莞房掌柜  2017-07-04 11:25:48
[摘要]刚刚,东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410新政后,东莞楼市渐渐回归理性,调控预期效果渐显。但你以为调控就此告一段落?2017年7月4日,东莞政府又出调控细则打“补丁”了。

不过,房掌柜发现,7月4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以下称《细则》),主要是对前段时间政策的相关认定补充通知,对购房资格进一步细化说明,把企业购房、拍卖房也纳入“限售”范畴,“垫首付/定金”行为只认定直系亲属代付,是本次《细则》的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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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要点:

一、特殊群体购房再细分资格

之前,东莞调控对限购群体只作了“莞籍”和“非莞籍”说明,但对一些特殊的非莞籍群体,又怎么认定呢?

新出台的《细则》,对3类特殊群体的购房资格做了细分说明:现役军人能提供相关证明,参照莞籍家庭资格条件执行;退休非莞籍居民,无住房且有养老保险明细,限购1套新房;境外个人买房,参照非莞籍资格条件执行。

二、企业购房、拍卖房也“限售”

“410新政”对限售房源的认定,主要针对个人购房和赠予房产。《细则》扩大了限售房源范围,明确提出,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拍卖所得房产、企业单位购房,同样要“证满两年”。

三、“代付定金”只认直系亲属

“410新政”提出,购房者若能提供新政前的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转账凭证,可按原政策执行,但对于这支付主体,一直没有明确的书面说明。以致“承认电子转账凭证”,在业内看来,其实是让楼市“保有一线生机”,甚至有网友爆料,东莞部分楼盘存在销售员代刷卡的情况。


4月下旬,东莞市房管局“口头通知”传出

针对此现象,4月下旬,东莞市房管局又传出消息:对于“410”新政前未有网签备案,但已签了认购书并由他人转账代付了首付款或定金的,若非由同一家庭成员代付,不再认定是“政策前网签”!房掌柜当时咨询市房管局,也得到了肯定答复,不过对方也表示,该通知只是“口头通知”。(详情请查看《东莞新政打补丁!一手购房可凭转账办理 代付只认家庭成员》)

如今,新出炉的《细则》终于把这个“口头通知”落实了。对于“垫首付/定金”情况,相关部门只认定“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的代付资格,且电子进账单还有时效约束,只认定2016年10月7日零时到2017年4月10日零之间的。

《细则》出台当晚,就刷爆了东莞微信朋友圈。有人吐槽“无新菜式”,也有人表示“亚历山大”,对于本轮补丁式的《细则,很多人都此料未及。

虽然细则主要是对“410新政”的补充说明,但也反映了相关部门从严调控的态度。东莞合富研究所也表示,经过连续两轮的房地产调控高潮后,即使到5-6月份部分城市依然有继续加码的动作,预期在十九大会议前,政府调控从严态度较为明确,短期政策保持高压难于避免。

附上通知全文:

各镇街(园区)房管所(局),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房通〔2017〕14号)、《关于明确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涉及学历、职称、劳动合同等要求的通知》(东建房〔2017〕1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就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认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特殊的非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的认定

(一)关于军人购房问题。驻莞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能提供军(警)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对其个人工作情况、居民身份证信息证明的,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

(二)关于非本市户籍退休居民购房问题。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如其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能提供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的,只可在本市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三)关于境外个人购房问题。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申请住房查询时需按规定提交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文件、家庭关系证明文件以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证明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转递,并附汉字文本。

二、关于学历有关问题的认定

购房人能同时提供国(境)外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证书和《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能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上通过查验的,予以认可;对只提供学历证书的,不予认可。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住房交易转让的认定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于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四、关于通过拍卖所得住房再次交易转让的认定

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于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通过拍卖所得的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五、关于定金或首期款电子进账单有关问题的认定 

(一)电子进账单支付主体。购房人提交其本人支付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代为支付的定金或首期款的电子进账单予以认定,除此之外其他人代为支付的不予认定。

(二)电子进账单类型。购房人须提交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代为支付定金或首期款的电子进账单的原件:经银行加盖相关印章的付款凭证或上述人员签名的POS单。

(三)电子进账单时限。购房人提交的定金或首期款电子进账单记载的进账时间在2016年10月7日零时至 2017年4月10日24时之间的,予以认定。上述时间之外的,不予认定。

(四)购房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公安机关证明、收养证明、公证书、村(居)委会证明等)认定配偶、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关系。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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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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