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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利好!四部门联合发文: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来源:房掌柜  梁丽娟 东莞房掌柜  2017-12-26 12:24:32
[摘要]你试过想用公积金买房被开发商拒绝吗?

你试过想用公积金买房被开发商拒绝吗?因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款慢、流程复杂等原因,一直以来,公积金贷款方式在商品房交易中都不被甲方接纳、欢迎。为维护购房者权益,国家又出政策了。

2017年12月26日,住建部官网挂出一则通知,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开发商不得拒绝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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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是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专项资金。目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3.25%,远低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据测算,一笔额度100万元、期限20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节省利息支出20万元以上,能有效减轻职工购房负担。

而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太骨感。因住房公积金审批流程慢等原因,这一专项资金一直不被市场广泛接受。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四部门联合发文做了相关规定,归纳而言,影响较大的是以下几点:

1、压缩贷款审批时限,要求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2、加强销售行为管理,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3、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开发商和中介,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另外,《通知》还提出了“严格委贷业务考核、提高抵押登记效率、公开业务办理流程、促进部门信息共享、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等各项规定,从业务办理流程、投诉机制、监管机制、信息共享更多层面,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公积金贷款为什么不招开发商喜欢?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开发商欢迎的现象,在许多城市都不罕见。以东莞为例,据东莞合富研究院数据显示,2017年,预计东莞商品住宅销售金额不下900亿。而据东莞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显示,2017年1-11月东莞公积金新增贷款额累计约34.56亿,即使排除装修贷款等情况,公积金购买房款额也远远少于全年住宅销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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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相比,最大优势在于低利率,年利率低至3.25%可为购房者剩下不少供房利息,却为何多年来一直没能大范围推广呢?这在业内,其实也不是什么秘密。

2013年2月8日,东莞公积金“史上最严”公积金政策发布,“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至此,东莞公积金贷款的宽松管制成为历史。发展至2016年,虽然公积金政策每年都有所调整,但仍然把绝大部分的市民拒绝于门外。

当前,东莞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最新计算方法为:可贷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收入调节系数)×流动性调节系数。可贷额度与账户余额、缴存年限正相关,这对大部分人而言本来就是高门槛。

此外,可贷额度有最高限制,个人缴存职工最高可贷50万,夫妻双方缴存职工最高可贷80万,这个最高限额贷款,在当前均价在1万5以上的东莞楼市面前,根本就“不够看”,即使买家有资格申请到最高贷款,自己需要补足的首付款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另外,公积金贷款还有2个“硬伤”:一是要先过户后放贷款;二是公积金购房放款较之商业贷款放款要慢一些时日。这些问题,对买家而言无所谓,却是让很多二手房卖家、开发商难以接受的。

“二手房交易中,很少用到公积金贷款。一个是手续麻烦,不仅要先过户交易周期还不短,风险大业主一般难以接受。另外一个,是税费问题,公积金贷款税费会比商业贷款税费高一些。”一中介告诉房掌柜。

东莞合富研究院高级分析师李兴旺曾指出,东莞公积金贷款额度紧张,操作复杂周期长,开发商都消极对待,普遍存在拒绝公积金贷款的现象,这些都是公积金贷款难以大范围推广的原因。

另一名业内人士也指出,东莞公积金贷款购房比例本来就低,利益驱动性不够。一方面,由于回款慢,开发商愿意做公积金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银行对于公积金贷款的意愿也不高,主要是利润太少。

如今,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被拒绝的情况会不会有所改观?这就得看地方相关监管部门的落实情况了。

附《通知》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引发缴存职工不满。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缩贷款审批时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严格委贷业务考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委托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职责分工和办理时限。受托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办理相关委托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受托银行的考核,对不履行委贷协议约定事项的,应扣减贷款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

三、加强销售行为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履行承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四、提高抵押登记效率。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手续,要应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效率。

五、公开业务办理流程。各地要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审批要件、办理地点、办理部门和办结时限,并在业务办理网点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牌、公告栏予以明示。

六、促进部门信息共享。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不动产登记、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多跑路,职工不跑路或少跑路。

七、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查处损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问题。对限制、阻挠、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要责令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要公开曝光,同时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依法严肃处理。

八、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通过12345市民热线、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等渠道,投诉举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快速响应,及时查处。

九、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联合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销售中介机构违规行为。

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报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2018年3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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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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