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买方取得及信纳(包括形式和内容两者)由一名独立合资格估值师于完成日期
前不早于三个月所发出之估值报告,确认目标集团应佔发展项目之总价值不低
于人民币2,780,000,000元(相当于约3,365,000,000港元);
(d) 完成向中国附属公司转让土地B之60.17%权益有关之所有必要备案及登记程
式;
(e) 有关收购事项之一切必要备案及登记程式已完成(本条件将待其他条件达成后
达成);
(f) 卖方根据买卖协议作出之声明及保证(「卖方保证」)在各方面属真实、准确及不含误导成分,且于完成日期并无发生任何事件可能导致任何违反有关卖方保证或买卖协议之任何条款;
(g) 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无须受任何适用法例、司法权区、仲裁机构或任何政府机构之任何命令或行政决策之任何限制或禁止;
(h) 并无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i) 买方及卖方就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取得一切所需之认可、同意及批淮,而该等认可、同意及批淮于完成日期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及
(j) 买方取得获买方认可之中国律师行就目标集团(包括该等土地)发出之中国法律意见(形式和内容均获买方信纳)。买方可于最后截止日期前随时书面豁免上述条件(f)及(h),惟须受买方可能施加之任何额外条件所规限。除条件(f)及(h)外,买方或卖方不可豁免任何条件。倘任何条件未于最后截止日期下午五时正或之前达成或获豁免,则买卖协议即告失效(惟买卖协议所订明之若干条款仍将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则除外),且除买卖协议之订约各方于终止前之任何应计权利及责任外,彼等在买卖协议项下概无任何权利及责任。
(房掌柜整理自观点地产网、珠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官网)
2023-11-03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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