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公安局
1.查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2.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泄露个人信息、造假骗购骗贷或者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等违法犯罪行为。
3.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
4.依职权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房管局
1.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认真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工作。
2.收集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情况证明资料,统计、分析治理工作总体情况。
3.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4.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垄断房源、捂盘惜售、变相囤积房源、一房多卖等行为。
5.查处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6.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房屋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信息的行为。
7.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的行为。
8.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
9.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等行为。
10.依职权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市建委
1.对参加违法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批先建或边报边建等行为。
3.依职权查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市司法局
1.监督公证机构严格执行《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确保商品房销售公证摇号行为程序合法、结果公正可靠。
2.依法查处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商品房销售公证摇号过程中,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泄露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行为。
3.依法查处公证机构、公证员在商品房销售公证摇号过程中未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市工商局
1.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消费领域合同格式条款行为的监督管理。
2.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以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3.依法查处尚不具备条件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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