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松山湖管委会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提升松山湖高新区科研载体综合效益的若干意见(试行)》及其相关操作规程的通知”,聚焦盘活和提升现有科研载体利用效益。

此轮新政针对:松山湖高新区范围内科研用地(C65)已完成土地出让手续,依法完成开发建设并投入使用,且规范使用、运营的科研载体。
转让方资格界定:科研载体产权分割转让方须全部开发 建设完毕,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或已取得产权证,不存在查封状态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转让方需签订监管协议,约定项目 整体产出强度、税收贡献、招引目标、违约责任等相关要求。
受让方资格界定:科研载体产权分割受让方须在松山湖 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 重点面向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 技术企业、企业研发中心等。受让方需签订投资协议,主要约 定项目效益指标、违约责任等内容,根据不同企业类型约定具 体的考核指标,三年考核期内达标的才允许申请办理不动产转 移登记。
重点内容包括:
1、允许符合条件的科研载体产业用房进行分割转让
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宗地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9%,并需对转让方和受让方进行资格界定。
产业用房自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10年内(含10年)不得再次转让。
对科研载体分割转让实行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市场评估价。
另外,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2、完善配套用房比例
允许科研载体通过办理变更手续完善配套功能,配套用房可兼容员工宿舍、食堂、文体设施、教育培训、会议展览、小型商业等。
配套用房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其中,员工宿舍、食堂用房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
3、支持拓展产业功能
允许科研载体从单一研发办公功能转向兼容中试、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小型生产等多样化功能。
同时,分割出让、增加配套用房的详细操作流程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政策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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