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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娘拉高房价? 婚姻法新解搅动了楼市一池春水

来源:凤凰网  供稿 东莞房掌柜  2011-08-21 10:20:36
[摘要]■杨红旭(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在中国,房租和房价相关性很小!住宅的租金回报率,只有可怜的2-3%,远远低于国际上的5-8%,没什么道理可讲的,综合因素导致了这一扭曲的现象,而且可以预见的未 ...

  可通过登记双方名字或协议约定婚前财产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最引人关注、讨论最热烈的是其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建东认为,该条规定应该理解为“父母为子女买房对方没份”,而不是“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即一方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个人财产,因为该解释规定针对的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单单是“男方”。因此,理解为“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只保护男方的利益是片面的。

  现实生活中,女方父母出资为女儿结婚购房的也不在少数,尤其是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以后会越来越多,结婚由谁出资购房,更多的可能会取决于家庭的经济条件、感情等因素,而不是传统观念。

  在许多法律工作者看来,这条规定是合理而公平的。在许多地方结婚的传统做法是男方买房,女方出钱非毛坯买家电家具。但随着房价的上涨,房子已成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目前年轻人的收入与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会帮子女买房子。夫妻一旦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就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初衷,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作为出资人的父母在购房时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现实生活中,一部分未出资购房的一方会要求登记双方的名字,这是其有法律意识的体现。有利于均衡保护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第十八条的规定。

  唐建东表示,由此可见,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

  说白了,约定财产制是“优先”的。即可以将婚后所得约定为个人财产,也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在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下,《婚姻法》及新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属问题进行协商和约定。未出资一方也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这当然要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登记双方的名字或者协议进行“约定”,这其实是公平的。

  就上海地区来看,该解释对女性更为有利

  尽管网友戏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告诉女人,男人不可靠,男人的房更不可靠。“但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张黔林律师表示,其实有很多人对该解释有所误读,至少就上海地区来看,该解释是偏向于女性的,对女性更为有利。

  比如,司法解释第十条中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算账

  假设婚前购房,总值200万元,首付50万元,按揭150万元。婚后数年,按揭还本30万元、付息50万元,房屋总值升至400万元。那么,离婚时应当这样分割:产权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未还的120万元贷款作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继续归还,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包括: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包括已还的30万元本金和50万元利息,以及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0/200×400-30=30万元,而未登记的一方原则上将取得30+50+30=110万元中的一半即55万元。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同样是这套200万元的房子,在相同情况下,未登记一方只能获得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包括已还的30万元本金和50万元利息的一半即40万元。

  也就是说,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未登记方(通常是女方)还能多得30万元。

  新司法解释或带动二次置业和改善置业

  市场观点:下半年促销或有新行情

  ■观点

  汉宇地产市场部认为,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强调的是买房不再是一方的重担,而是夫妻双方的责任,才能成为双方的权益,因此预计不少新人,乃至已婚夫妻会主动、被动地选择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因此会有一部分的购房群体其夫妻双方的购房首付、贷款”实力“会增长,从原先一方仅能承受的小户型、低端房源升级为双方能承受的中大户型中高档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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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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