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宁夏路上一套房屋从母亲王老太的名下转到女儿赵女士的名下,结果如今引起了一场官司。王老太起诉称女儿瞒着自己伪造了房屋买卖合同,赵女士则称母亲知情并同意房屋买卖。市南法院经审理发现,虽然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上留有王老太的捺印,但是住房出售合同中的签字并不是王老太本人所签,并以此判令母女二人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无效、判令赵女士“房归原主”。
老太告女儿“骗房”
“这套房子是我留给自己养老看病的,怎么可能就这么卖给她!”前不久,年过七旬的王老太因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市南法院提起了诉讼。而被王老太起诉的对象,正是她的亲生女儿赵女士。
据王老太在起诉书中介绍,她原先在宁夏路附近有一套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的房子。2002年初,赵女士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为由,让王老太协助办理了有关手续。2007年时,王老太因事需要房产证,这才得知房屋早在2002年上半年就已经被过户到了女儿的名下。“我从来没有过要买卖这套房子的意思。”王老太表示,合同中的签字并不是她亲笔所签,合同中列明的房屋价款更是没有收到。王老太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和女儿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女儿返还房屋的所有权。
女儿称母亲“知情”
“关于这套房子转移到我的名下,我母亲是知情的,要不然我也不可能成功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面对老母亲的指责,被告赵女士在庭审中辩称,当时房屋出售合同中约定,王老太以近13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赵女士,赵女士在首付5万元定金后再将余款一次性付清。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档案馆,调取了有关涉案房屋的《青岛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在申请表落款处的“转让方”一栏内,的确留有王老太所按的手印。但是法院随后又调取涉案房屋的出售合同发现,这份《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落款处的签字,的确不是王老太的笔迹。
法院识破假签名
“住房出售合同中的签字并不是王老太本人所签,而且赵女士也未能证明已经向其母亲支付了购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以上事实能够认定王老太并没有向赵女士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赵女士在未经王老太同意的情况下以对方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应为无效。至于《青岛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上留有王老太捺印,法院认为鉴于王老太和赵女士之间的母女关系,并不排除赵女士是以其他原因取得了王老太的捺印,因此不能仅以该证据认定王老太有将房屋出售给赵女士的意思表示。
日前,市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王老太与赵女士于2002年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无效;并判令赵女士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以王老太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权证。
2023-11-04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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