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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强拆 7种情形不予强拆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东莞房掌柜  2012-04-10 08:50:03
[摘要]10天前,知名拆迁维权律师王才亮发了一条微博: “决策层对去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补条例)实施以来强拆引起流血事件频繁发生甚为不满,正在考虑新的措施出台。” 4月9日,这只靴子落了地。 ...

  10天前,知名拆迁维权律师王才亮发了一条微博:

  “决策层对去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补条例)实施以来强拆引起流血事件频繁发生甚为不满,正在考虑新的措施出台。”

  4月9日,这只靴子落了地。最高人民法院于当天上午对外公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规定》“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

  熟悉《规定》出台内情的人士告诉记者,这份只有11个条款的司法解释,早在去年初国务院征补条例出台后就已着手制定。

  孙军工介绍,“司法解释就大家最关注的‘强制执行’的方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了7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这无疑让那些瑟缩在强拆强权下的弱势者,看到了希望。

  皮球踢回?

  近年来,血拆事件屡屡发生。高层谋求在立法层面予以限制。

  “《行政强制法》和征补条例都是国家希望在城市发展方面走得更安全,减缓一下大拆大建”,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成栋说。

  去年初出台的征补条例曾被寄予厚望。其第28条规定,强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举被认为,条例寄望于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遏制政府非法强拆。

  但4月9日最高法院发布的《规定》第9条却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这不由使关注条例的论者惊呼:法院又把执行强拆的“皮球”踢回给政府了?

  现实中,执行强拆确是烫手山芋。律师王才亮称,其接手的拆迁维权案中,几乎没有法官愿意去现场执行强拆。在“暴力抗法”面前,法官的人身安全甚至会受到威胁。

  而这也正是此部司法解释的初衷。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告诉本报,“让法官带头去拆房子,会让老百姓觉得法官怎么这么坏”。

  但如此规定是否与《征补条例》相矛盾?

  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称,“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规定,与《条例》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并不矛盾,前者的意义在于实现“裁执分离”接受司法监督,后者的意义在于经司法审查确认后明确具体实施方式。

  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这是为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姜明安介绍,征补条例及其之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都是“裁执合一”。“拆迁条例是行政机关裁执合一,征补条例是法院裁执合一。”

  作为国内行政法权威,姜明安在多部行政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中均提出“裁执分离”原则。“但征补条例没有采纳我的意见,后来的《行政强制法》采纳了一半,即规定了由行政机关裁,但没规定谁来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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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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