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太太:我先生名下有一套房产,儿子刚刚参加工作不久。我们计划将原有的房产卖掉再买一套大房子。中介公司的建议是以儿子的公积金购房,这样可享受首次购房的贷款优惠,可节省贷款利息。请问我们是否应该以孩子的名义买房?
回复:中介的建议的确能使你省下贷款利息,但你还需考虑其他因素。你儿子刚刚工作不久,其缴纳公积金有限,现在买房,是否能用足公积金贷款额度?另外,如果你儿子将来需与妻子共同买房,其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就能用得更足。更需考虑的是,如果限购、限贷等政策执行时间较长,你儿子将来买婚房的话也许承担二套房贷的高利率,甚至可能无法贷款。如果多套房置业不建议以孩子的名义买房。
黄先生:我看中一套顶层的商品房,销售员说,如果我买这套房屋,开发商免费把屋顶送给我,还和我签订“把屋顶送给我所有”的协议。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我是否可以独占屋顶?
回复:你和开发商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你不能独占屋顶。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从上述规定看,屋顶属于业主共有的“共有部分”,开发商无权对其进行“赠送”。
房顶是否能够由全体业主共有转为归业主个人所有,属《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开发商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擅自作出的“买顶层送屋顶”的承诺,不仅是无权处分,而且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而自始便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取得财产的人,应按《合同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处理——“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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