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将更加规范。 记者 石忠情 摄
从6月10日起,购房者办房产证将要先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缴存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将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业主。近日,东莞市房管局正式下发《关于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东房[2009]2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四类型住宅维修资金缴存办法进行了分类。
类型不同,缴纳方法不一
据介绍,为使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东莞市政府《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东府〔2008〕134号)(以下简称《规定》),东莞市房管局正式下发《关于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通知》确定东莞银行为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银行及监管银行,买卖双方有约定维修资金缴存主体的以约定为准,未约定的以《规定》为准,并根据房屋销售及办证状况的不同情况,分别在不同环节征缴物业维修资金,未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单位将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业主。
据介绍,缴存类型主要分为五种,分别为新销售商品房、已办理合同备案或房地产权证且缴存主体为业主的商品房、已办理合同备案或房地产权证且缴存主体为建设单位的商品房、已售且已经缴存维修资金的商品房及公有住房五种情况,据了解,除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具体缴存办法由东莞市房管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外,其他四种都详细列出了缴纳方法。
未足额缴存业主将不能办理房产证
《通知》还提醒,自2009年6月10日起,业主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手续等业务时,维修资金缴存主体必须足额缴存维修资金并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房管所才会受理;建设单位自用物业,在向市交易所提交自用物业申请前,必须足额缴存维修资金。转让房屋时,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新旧业主应做好维修资金缴存资料的交接手续。
另外,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向建设单位核实各幢房屋的预售证办理时间,根据发证时间确定缴存主体,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在小区显著位置和每栋楼出入口进行通告,并书面通知各业主,维修资金户名格式为楼盘-幢-房号,专户管理银行系统完善后,再补发存款凭证或专户卡给房屋所属业主,房屋所有权转移后,维修资金户名不作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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