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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悔权问题大探讨:应明晰退房的具体要素

广 来源:广州日报  蒋幸端 潘勤毅 东莞房掌柜  2009-06-19 11:51:18阅读量:11221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6月9日,有关权威专家介绍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趋势:“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对于房屋这样的大宗消费产品,是否可以实施后悔权?能否真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何防止不被炒房者利用,哄抬楼价?

本期楼市会客厅,我们邀请的是中信地产副总经理张镜姚、富通地产营销部副经理梅华锋和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超,就买房后悔权问题进行分析。

开发商诚信问题是主因

记者:对于购房来说,为何社会民众会如此期待后悔权?

张镜姚:一些人潜意识认为开发商都是奸商。其实房地产纠纷首先应该解决的是社会诚信问题。比如一些小的开发商想捞一把,产品质量、交楼标准都可能存在问题。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后悔权,作用也是微乎其微,该发生的还是会发生。其次,是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不完善,购房者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保障需要付出太多的成本。对于购房者来说,在选择楼盘时,应该注意开发商的品牌效益。这是楼盘建好以后若干年之后才能体现出来的。

徐超:就我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而言,无序化还相当严重。如果不做出具体的制度设计就贸然在房地产市场推出后悔权制度,可能会导致市场失序,最终会损害到消费者的根本权益。

开发商避讳后悔权

记者:后悔权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呢?

张镜姚:所谓的后悔权其实对购房者来说没有太多意义。因为只有住进来有体验的人,才对他所在的楼盘有话语权。否则都是道听途说,没有任何证据。如果没有住过就要求退房,是业主自己摇摆不定造成的。

梅华锋:后悔权的提法是想给消费者所谓保护,但真正执行起来会很麻烦。一旦签订贷款合同就和银行发生贷款关系,在房管局进行登记备案,还要通过公证等,和很多部门发生联系,在这种情况下退房会增加很多负担。更重要的是,随着市场预期通胀的来临,投资客和投机客也频频现身,炒房行为或将愈演愈烈。反正可以后悔,投资客和投机客们先把房子一抢而空,能赚钱就转手赚差价,不能赚钱就还给开发商,这是否也是开发商顾忌的因素。

徐超: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开发商进行假按揭的违法成本便不高,如果后悔权制度被开发商利用来进行假按揭的话,那对市场造成的冲击是不可想象的。如果后悔权制度不对投机客的炒房行为作出具体的制度设计,确实可被投机客利用。这样会导致房地产市场出现难以预计的动荡。

退房合理化更具有操作性

记者:有没有其他可以替代的措施,使双方矛盾不至于激化?

张镜姚:不管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还是像其他产品,比如建立责令厂商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其作用点都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对于购房者的保护,应该前置。比如购房的时候,开发商一般都会有一个认筹和解筹的过程。在这个阶段如果不想买房,就应该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开发商应该退回订金。

梅华锋:不能无条件的提后悔权,合同法中应该更加明晰退房的具体要素。而且购买任何商品的退货期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购房也可以行使后悔权,就必须严格限定时间范围,个人觉得在认筹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前可以使用后悔权。

徐超:其实,与其贸然推出一个尚不成熟的后悔权制度,毋宁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认真探讨对购房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比如将消法的赔偿原则无条件延伸到购房合同当中,加重对开发商的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对购房者的知情权作出缜密的制度设计,使之可实际操作性加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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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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