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建设工程
(1)以上第一类所列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 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难点问答
1、香港企业在大陆拥有的厂房,能用香港企业的名称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吗?
答:根据市有关规定,本次申请补办房地产权手续的,必须为在莞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因此,除非该企业在东莞注册,且注册时使用了香港企业的名称,否则,该厂房不能用香港企业的名称申请补办房地产权手续。
2、幼稚园及学校配套设施是否可以申请补办房地产权手续?
答:除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套的幼稚园和学校外,其余幼稚园及学校的配套设施,可依有关规定纳入本次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的范围。
3、宅基地上的已建的非住宅用途房屋如何办理土地权利证书?
答:此次补办,权属单位不可以为私人,必须以企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申报。若利用原已批宅基地实际用于工业专案,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可先由原宅基地权利人申请退地给村集体,登出该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再根据用地单位的申请,按集体建设用地地类,依《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修订)》的有关政策申请办理建设专案供地手续。
4、已建成的办公楼是否属于本次补办房地产权手续范围?
答:已建成的办公楼类项目均可纳入本次已建房屋补办产权手续范围,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含业务楼和设施楼)必须提供立项批复,方可纳入本次补办范围。
5、已建房屋申请办理房地产权手续时,申请单位与此前已取得相关证件的单位不相符,应如何处理?
答:除此前已取得的消防行政许可证件外,其他证件应由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各相关部门变更一致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地产权手续。对于此前已取得的消防行政许可证件,如不存在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非毛坯、用途变更),且经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由属地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可不需再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消防备案手续。
6、《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修订)》中明确,对于2008年5月28日之前已建成,在本市行政区域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台账范围内,同时符合有关基本条件要求,且未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专案(不包括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私人住宅),可以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所提及的“未办理土地权利证书”具体指什么用地情形?
答:未办理土地权利证书指的是两种用地情形:一种是无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形,可通过补办批次报批及供地手续予以完善用地手续(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土地类为建设用地的,以集体自用或流转出让方式可直接办理供地手续);另一种是部分用地手续尚不完善的情形,包括已办理批次报批手续或经省登记备案确认的但未完善供地手续的情形,可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完善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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