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

筛选
当前位置:东莞房地产网  > 楼市聚焦 > 国内楼市
分享到
微信扫码分享
房掌柜小程序端

房掌柜小程序端

点赞(0)
收藏

政协委员:新婚姻法部分条款产生不利后果 应修改

广 来源:广州日报   李华、李栋、肖欢欢 东莞房掌柜  2012-03-19 09:18:13
[摘要]政协委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部分条款已产生不利后果建议修改 2011年8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特别是涉及财产的规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和争议的焦点,引发了一轮房产“加名潮” ...

  出现房产“加名潮”

  动摇对婚姻家庭的信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尚绍华认为第七条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她认为,该条同样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于均衡保护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她指出,在目前城市高房价背景下,该条款在保护房屋出资方父母的权益方面,具有现实意义。但从实施效果看,另一方可以通过“加名”获得权利,出现的“加名潮”表明这条规定并未产生立法者期待的效果,反而动摇了人们对婚姻家庭的信心。

  闵济宏律师表示认同,“该条款体现了公平原则,在离婚率高、婚姻维持期不长的背景下,有利于保护出资者的利益”,同时,他也指出,派生出的“加名潮”的确带来了婚姻不稳定问题,让夫妻双方产生不信任,而出现婚姻危机,同时也对另一方不公平,“该条款有些偏激”。

  尚绍华还认为,该条款没有考虑到由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等情形的产权归属问题。出资性质和份额也不明确,如果父母的出资是赠与,则无关产权,“父母出资”如果也包含父母部分出资、婚后夫妻共同还货的情形,将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闵济宏从法律实践中也得出相关结论,“没有明确区分父母出资行为,容易产生纠纷”,他解释说,如果父母是赠与行为,房屋则属于夫妻二人共有财产,不易产生争议,而如果投资的房屋是用于子女居住,则是投资行为,应该保护出资人的利益。

  “二种区分不明,法院在判决时只能依据经验和趋势”,他建议,为体现公平合理,父母出资的钱,应该划为子女夫妻二人的债权,独立出来。

分享到:
责任编辑:刘金花

转载或内容合作请点击转载说明,违规转载法律必究。
楼市爆料寻求报道,请点击这里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也不代表房掌柜赞同其观点。

新闻排行

新闻推荐

  1. 1国有大行集体表态:化解房地产风险
  2. 2东莞城区笋盘大盘点!2.5万套选1套 不能随意
  3. 3广深高速改扩建项目将实施 广州-东莞段由广深珠公司负责
  4. 4广东:9月个人房贷新增344.82亿 扭转前两月负增长态势
  5. 5央行行长潘功胜:稳妥化解大型房企债券违约风险
  6. 69月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涨幅扩大
  7. 7【每日网签】东莞住宅10.16成交住宅141套,面积16004.8㎡
  8. 8多地土拍规则调整不再设置上限价格 取消土地限价会成趋势?
  9. 9碧桂园创始人杨国强露面 前往顺德北滘南平路项目工地调研
  10. 10超大特大城市城中村改造分三类实施 已入库162个项目

楼盘推荐

视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