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对财产征收的税收,应明确其与保护财产和使财产增值相关的用途,并扣除或减免现行已征收的与财产税相关的税收。
五、中国在1951年就有房地产税,在大部分房产归公之后才取消了房地产税,并分割出了工商税、城市维护事业税、教育附加、土地使用、耕地占用等各种税,并在房地产市场化改革之后,在房屋生产与销售的环节中增加了各种各样的税费,也包括土地出让金等。
那么在开征房地产税时应相应地取消各种与房地产税相关的税费,否则就不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房地产税,而是重复性征收了。
六、设立房地产税时如明确了土地的财产权利归房屋产权人所有,那么是否应取消土地出让金的制度,而只有土地购置的费用?
如不取消土地出让制度,产权仍归国家所有,那么是否应在评估房产财产价值时,扣除土地的出让部分,这些非财产权利的财产税应由财产权利人支付?我不认为这种双轨并存的方式能够解决现存的各种矛盾。
七、现有的房屋产权有着各种不同的性质,并按不同性质、不同规定享有不同的权利。
如有大量的自建房,无法进行公开的市场交易;如有大量的拆迁房,其中有自有产权,有租用产权不同;如有大量的经适房,没有土地使用年限,也未交纳各种税费,但楼上、楼下的同样房屋补交了部分费用后,变成了有使用年限的商品房。
如限价房并不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自由交易;如公有产权房,只能按规定进行交易。
如房改房,有的是全部产权,并是由单位购买商品房后再福利分配的,有的是非商品房(即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甚至没有使用年限)房改的,有的是92%-96%的非全部产权。
有的房改房面积中并非包括全部分摊的公共面积,有的则分摊了各种公共面积,有的能自由交易,有的则不能进行交易,只能由原分配单位回购。
而有的租赁住房或私有的只能租赁的住房,有的是交纳了住宅的土地出让金,却被改为公建的,有的是交纳了公建的土地出让金,却被改为住宅的,还有许多原有住房并未交纳任何土地费用,有的是解放前就留下来的祖宅。
也许许多人会以为,中国的住房私有化率高是来自住房商品化,其实是来自五十多年的住房福利分配。商品房在住房总量中不过30%左右的比例,约9000万套至10000万套左右。要将所有住房按商品房市场价评估收税,就必须先将所有住房性质先统一、权利先统一,否则如何统一收税?
八、由于住房分配和自建房导致的住房私有化率高,并不能用是否拥有住房和是否拥有两套或以上住房来证明住房拥有者的收入水平。如拆迁房可能拥有多套住房,但不证明其收入水平高,房改房、自建房更是如此。因此只根据住房情况征税来调节收入水平,不但不能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也无法解决公平问题。
九、中国居民取得住房的成本差异巨大,并不能证明收入情况。
尤其是公共资源配置的不均衡,又导致住房因公共资源而产生的价格差异巨大,且这些住房价格同样不能证明住房者的收入差别。
如学区的破旧平房也能卖个高价,如按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征税,并不能证明这种收入调节的公平与合理性。并且这些公共资源的配置权在政府手中,一旦道路、桥梁、商场、医院、学校改建、改迁之后,这种公共资源引发的住房价格差会因此而变化,又何来公平?
2023-10-23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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