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售楼处支招"补税款""沪12条"细则
援引(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来自河北的霍先生和妻子在江苏昆山做玉器生意,四五年下来,也辛辛苦苦积攒了一些钱,如今生活渐上正轨,便想着在靠近昆山的上海买套房子,安居下来。从国庆节前到现在,两人一直在上海各处看房选房,原本已经选定嘉定一处新开楼盘的两房公寓,总价250多万元。由于经济能力有限,霍先生和妻子打算先交首付,然后按揭贷款。
然而国庆节刚过,上海便出台了落实国家楼市调控政策的"沪12条",其中规定非本市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如申请贷款,须提供一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这让霍先生犯了难,自己在上海既无纳税记录也无社保缴纳证明,这一规定彻底将自己挡在了贷款购房的门槛之外。就在霍先生灰心丧气之时,楼盘售楼处的售楼小姐却打来了支招电话,"你可以补交税款的方式,去税务部门补交个人所得税税款,这样就可以得到贷款买房的资格。"售楼小姐表示,霍先生因补交个人所得税而多付的钱款,售楼处可以买房优惠的方式返还。不过,这一规避政策的办法究竟可行不可行,霍先生心里也很没底。早报记者从上海市财税部门咨询热线了解到,税务部门只会以真实的纳税业务来征收实际税款,这种以临时补交个人所得税税款为手段,以达到买房目的的做法,税务部门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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