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价格行为
(一)开发企业应充分考虑商品住房项目开发的综合成本以及产品的市场定位,合理制定商品住房的价格并按本通知要求申报备案。
(二)商品住房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否则,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将被自动锁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开发企业在价格备案后要求重新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在上次备案2个月后再申请办理。在未经市物价局同意重新备案前,原备案的可售房源仍执行原备案价格。
(四)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和《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价格优惠方式、房价外向购房者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应与备案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1、不按规定申报价格备案;
2、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备案价格;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4、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
5、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6、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或通过虚高价格申报备案,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
7、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五、强化监督检查
市物价、住建、房管部门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商品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整改。对于情节严重和拒不整改的企业,市住建、房管部门将采取收回预售许可证、停止网上销售系统处理。
六、本通知自2011年5月16日起执行。在2011年1月1日前已办理销售手续且仍在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在销售现场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公示价格。
东莞市物价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局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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